详情描述:
1、城镇公用墓地的审批 建立经营性公墓,应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报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2、乡村公益墓地的审批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公墓的审批 民政部是殡葬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吸收外资兴办殡葬服务设施,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由民政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单位要向民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土地管理和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民政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抄送国家计委备案。限额以上项目,按现行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项目,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合同和章程,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审批 兴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公墓必须向民政部报送以下详细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总体规划图; (4)外商资信证明; (5)省、地、县三级民政、土地和城建等部门的意见; (6)协议、合同和章程; (7)省级计委和外经部门的意见 (8)省级民政部门的请示。 经民政部审查核实后,批准立项;待基本建设和服务设施建成,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经民政部验收批准开业。
联系人 | 段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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